大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学校公私财物及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医科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成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施校园交通安全专项管理。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工会、学生处、经营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制定与实施校园交通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的审核、登记、系统录入工作;校园进(出)车辆证件及搭载物品的检查;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的巡查、监管及违规车辆查处;校内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标线的设定等。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工学生通勤班车和自有车辆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会负责全校教职员工的校内交通安全教育;学生处负责在校学生的校内交通安全教育;经营管理处负责校内各经营网点车辆的日常安全教育。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人员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登记初审、填报工作;组织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部门)内部违反本规定行为人员的教育。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标线以及规定速度行驶(校园范围内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小时),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坚持“行人优先”原则,遇有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车辆须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遇弯路、窄路、施工、陡坡时要减速慢行。
第九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学驾、试车、飙车;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条 遇有大型活动、施工、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学校可结合实际启动校园交通管制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任何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因施工需要占道时,需提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批后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现场疏导。竣工后应及时清除工程垃圾,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的,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的同意。
第十三条 校园内行驶的施工车、排渣车、送料车等要有覆盖设施,严禁沿路飘散物料或垃圾,严禁车辆在校内超载行驶。
第三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入校门。凡携带贵重物品、设备、货物的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接受门卫检查,主动出示加盖部门、院(系)单位公章和领导签字的货物出门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第十五条 施工车辆、大型货车、洒水车等车辆由西校门进出校园;班车、环卫车由东校门进出校园;非机动车辆登记备案后,由东校门进出校园;自行车经过门岗时推行由东校门进出校园;其他机动车辆由正门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以及长期合作单位车辆实行实名备案管理制度,由各单位(部门)统一填报相关信息,领导签字、加盖单位(部门)印章后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系统每半年更新一次。录入的信息有驾驶人姓名、所在部门、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个人联系电话等,未登记备案车辆按照校外车辆管理。各单位(部门)领导对合作单位或人员相关车辆信息负有监管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经门卫值班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凭驾驶员身份证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经门卫确认情况属实,可直接进入校园,校内各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行人及其它车辆应主动避让。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车辆进校采访,需事先与学校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经宣传部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
第二十条 校内大型活动及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报备,同意后持《会议通知》或由主办单位事先印发的活动专用标识进(出)校门。
第二十一条 非法营运机动车辆禁止驶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前往校内宾馆的出租车辆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长期出入校园的摩托车、电动助力车、小型机动三轮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相关单位(部门)将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本信息统一造册后,报保卫处审核备案,统一发放识别号牌,录入东门车辆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杆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学校登记备案的专用的电动送餐车辆外,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校园内送餐。送餐电动车辆需要统一型号、规格、颜色,悬挂统一号牌;车辆须专人骑行,须统一制服,佩戴头盔。
第二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必须要注意交通安全。车辆要靠右骑行或推行,行驶过程中不得超速、逆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学生校园内驾乘摩托车、助力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第二十六条 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指示标志靠路边行走,走人行道;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车辆停放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园内的所有机动车须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场、停车位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内停放僵尸车辆。地下停车场内的车辆禁止停放在规划的停车位以外的任何区域,并且每次限停72小时,超时未驶离停车场的车辆按照违规停放处理。学生公寓区域禁止停放机动车辆(施工车辆除外),因工作需要临时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需长时间停放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八条 商铺送货车辆、快递服务车辆、校内班车、摩托车、自行车、送餐车辆等需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商铺送货车辆在送货停放区限停30分钟,超时视作违停并抓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一切车辆在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方砖路面、理石方砖路面和绿地内等禁停区域乱停乱放(大型活动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禁止在划定的停车场、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将车位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校内车辆违反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车辆,给予下列处理:
第一次违规给予温馨提示,将书面告知本人,同时在校园网保卫处网站的“安全隐患报告台”予以公示。
第二次违规给予警告,通报违规人所在单位(部门),同时保卫处网站的“安全隐患报告台”予以公示。
第三次违规,将违规信息录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周期内禁止车辆进入校园,校园网公示。
第三十二条 校外车辆违反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车辆,给予下列处理:
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书面告知本人,通报车辆责任单位(部门),同时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次违规,将违规信息录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周期内禁止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车辆违规次数从1月1日起累积计算,按录入黑名单开始,直至当年12月31日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肆意扰乱学校交通秩序行为的直接录入黑名单,情节恶劣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保卫处受理,调解为主;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报警并第一时间通知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无故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管部门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及校产损失,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作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